| 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 交材料規范 目錄 說 明 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提交材料規范 【3】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 材料規范 【4】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5】(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 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6】(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 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7】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設立登 記提交材料規范 【8】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變更登 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9】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 記提交材料規范 【10】(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 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1】(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 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分支機構登 記提交材料規范 【12】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登記提 交材料規范 【13】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提 交材料規范 【14】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備案提交材 料規范 【15】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注銷登記提 交材料規范 【16】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設 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7】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變 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8】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注 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9】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0】外國(地區)企業在 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備案) 提交材料規范 【2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五、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2】外國(地區)企業常 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2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24】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六、其他登記事務相關材料規范 【25】外商投資的公司撤銷變更登記 提交材料規范 【26】內資企業轉為外商投 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說 明 1.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或者 企業登記(備案)等業務,可以登錄國家工商 行政管理總局網(http://saic.gov.cn), 或者登錄中國企業登記網 (http://qyj.saic.gov.cn),從首頁“表格 下載”欄目下載相關登記(備案)申請文書, 按照登記(備案)申請文書所附填寫要求填寫 。 2.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其 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 ,需提交中文譯本,并加蓋翻譯單位印章。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 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 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 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 字。 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 外商投資的公司 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資公司登記(備案) 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 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 證書之日起9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 續;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 設立公司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批準證書之日起 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募集方 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 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原件 或有效復印件。 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 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各投資方 蓋章的原件,投資者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應與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5.《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锻馍掏顿Y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 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6.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 自然人身份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 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 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 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 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 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 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 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 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 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 )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 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 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7.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 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 監事和經理的產生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且 上述人員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 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8.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 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10.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僅適用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 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 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 準的項目的外商投資的公司。 12.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 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其他有關文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規范。 【2】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 提交材料規范 1.《 外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 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 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 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于外商投資的公 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 有關規定。 4.法 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合同、章程的修 改協議)。 5.變 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 變 更名稱的,應提交登記機關頒發的《外商投資 企業名稱(企業集團)變更核準通知書》。 ◆ 變 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遷移(跨原企業登記機關管轄的 ),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 審批機關管轄的還需向原登記機關提交遷入地 審批機關的批復;申請遷移的企業憑原登記機 關出具的遷移證明(跨審批機關管轄的,還需 遷入地審批機關的批復、批準證書)向遷入地 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需持遷入地審批機 關的批復、批復證書到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 ◆ 變 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 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 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產 生應符合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定、任命 或聘用等產生方式的規定, 且上述人員的任職 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 職資格的審查意見。擬任法定代表人須符合《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條件。 金融、證券、保險類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 交行業監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 減 少注冊資本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并提交刊登減資公 告的報紙報樣及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 。 ◆ 增加注冊資本的,應提 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 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 ,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 文件。 ◆ 變更經營期限的,應提 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 ◆ 變更經營范圍的 ,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 書副本1)。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 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 報經批準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前置審批文件 或證件。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 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 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 準文件有效期限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 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 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申請變更登記或依法 辦理注銷登記。 ◆ 變 更股東的,應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 和批準證書副本1)、股權轉讓協議、依法經 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股權受讓方的主 體資格證明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 權委托書。如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 ,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 其中 ,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 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 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 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 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 ,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 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 )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 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 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 、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 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 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變 更投資者名稱或姓名的,應提交法定登記機關 出具的準予投資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外方 投資者的名稱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 關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 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 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 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 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 ,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 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 者的名稱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 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 變更公司類型的,應提 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 1)。 ◆ 以上各項涉及其他登記 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 的提交材料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6.其 他有關文件。 7.營 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 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 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 業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規范。 2.名 稱、住所、投資者名稱等登記事項變更后,需 換領新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將副 本1交登記機關存檔,已提交的除外。 3.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 )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4.變更核準后,需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 執照。 【3】外商投資企業備案提交 材料規范 1.《 外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非公司外 資企業登記(備案)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法 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備案事項必須 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 件復印件。 4.備 案事項證明文件。 ◆ 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備 案。提交原董事、監事、經理/聯合管理委員 會委員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董事、監事、經理/ 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 印件。新董事、監事、經理、管理委員會委員 的產生應符合企業章程中有關選舉、委派、指 定、任命等產生方式的規定,且上述人員的任 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 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 分 支機構備案。公司增設分公司應提交分公司營 業執照復印件;撤銷分公司的應提交分公司的 《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分公司變更 名稱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復印件和分公司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非公司外資企業增設分支機 構的,應提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 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如 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 設立分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 件或有效復印件。 非公司外資企業撤銷分支機 構的,應提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 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規定以及企業章程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以及 分支機構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證明。如法律、 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規定撤銷分 支機構需經審批的,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 效復印件。 ◆ 公司清算組備案。提交 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章程 修改備案。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法定代 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 業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更 換境外股東、發起人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提 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和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聯 絡員變更備案,提交聯絡員信息表。 5.其 他有關文件。 6.營 業執照復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公司 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修改章程等有關事項 申請備案的適用本規范。其中,公司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按照《公司登 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清算組成員 備案適用本規范。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 產程序的,不適用本規范。 2.備案與有關變更登記同時 申請時,可一并提交有關材料。同時申請多項 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 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 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對于外商投資 的公司,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 【4】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 料規范 1.《 外資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原 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營業期限已滿 、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 、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 立登記的不需提交。 4.依 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 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 及公司章程規定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 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 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 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 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 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 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 立登記的決定。 5.經 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 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情 況和包括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6.分 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 分公司可辦理變更登記。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8.其 他有關文件。 9.營 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5】(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1.《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 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 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 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冊手 續。 4.合同、章程。需投資各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原件,應與 審批部門批準的相一致。 5.《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锻馍掏顿Y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企業 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6.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 資信證明。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 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 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 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 或身份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 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 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 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 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 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 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 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 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 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資信證明,即 資本信用證明書,由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 融機構出具。 7.法定代表人、聯合管理委 員會委員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 表人、聯合管理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符合章程 的規定。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中應包括股東 會、董事會或投資者對其任職資格的審查意見 。 8.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指 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 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 的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 10.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 送達授權委托書。 11.其他有關文件。 注: 1.依照《外資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非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規范。 【6】(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1.《 非公司外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 準文件。營業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 的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 設立許可的不需提交。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 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 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 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 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 立許可的決定。 5.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 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清算 報告或文件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 海關納稅手續的情況和包括刊登注銷公告的報 紙報樣。 6.分支機構已注銷的證明。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8.其他有關文件。 9.營業執照正、副本和公章 。 注: 1.依照《外資企業法》、《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非公司外 商投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二、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7】外商投資的公司分 公司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適 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需要審批 部門審批的情況。 4.隸屬公司章程。 5.隸屬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 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6.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7.前置審批文件。指有關前 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 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 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 的分公司。 8.其他有關文件。 9.隸屬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加蓋公司印章)。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適 用本規范。 【8】外商投資企業分支 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 或決定。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企業 章程做出的決議,決議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 應當一致。 4.變更(備案)事項相關證 明文件。 ◆變更名稱,應提交由隸屬 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復 印件。 ◆變更營業場所(地址), 應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場所(地址)合法使用證 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經營場所變 更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交批準文 件。 ◆變更負責人,應提交外商 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證明 復印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 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交批準文件 。 ◆變更(營業)期限,如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營業期限變更必須 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需提交批準文件。分支 機構的營業期限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營業期 限。 ◆變更經營(業務)范圍, 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經營(業務) 范圍變更登記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 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 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復印件。分支機構的經 營范圍不得超過其隸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變更企業類型,應提交由 隸屬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隸屬企業的企業類型 變更證明。 ◆聯絡員變更備案,提交聯 絡員信息表。 5.其他有關文件。 6.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加蓋隸屬企業印章)。 7.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 注: 1.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 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 )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變更核準后,應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 執照。 【9】外商投資的公司分公司注銷登記提交材 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僅 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注銷時應提交審批機關 的批準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定以及公司章程作出 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 事項應當一致并應注明注銷原因。分公司被依 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 ,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 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 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 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 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6.其他相關文件。 7.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 責任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請 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10】(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設立 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適 用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支機構需要審 批部門審批的企業。 4.原登記主管機關的通知函 。 5.隸屬企業依法做出的決議 或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 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 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 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6.隸屬企業出具的分支(辦 事)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 7.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8.其他有關文件。 9.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加蓋企業印章)。 注: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 業法》等法規申請設立(非公司)外商投資企 業分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11】(非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注銷 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僅 適用于法律、法規規定注銷時應提交審批機關 的批準文件的企業。 4.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議 或決定。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 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 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規 定以及企業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 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并應注明注 銷原因。分支機構被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 執照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 業執照的決定。 5.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6.其他相關文件。 7.營業執照(注冊證)正、 副本。 8.公章。 注: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 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 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 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申 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及分支機構登記提交材 料規范 【12】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 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 核準通知書》。 4.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5.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 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其中中方合 伙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復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由 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 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 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合伙人的 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和境外住所證 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 ,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 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 )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 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 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 、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 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 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合 伙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明 ,無需公證認證。 6.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 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合伙人以實物、知識 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 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 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 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 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的法定評估機構 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 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 許可證。 7.資信證明。即資本信用證 明書,僅適用于外國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的情 形,由與該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 出具。 8.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 議。 9.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 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 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 圍,并說明其中每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 指導目錄》的項目名稱及類別。 10.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委托書。適用于全體合伙人 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情形。執行事務合 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 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 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 資格證明的,提交相應證明。僅適用于法律、 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 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設立 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的情形。 12.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證 明文件。外國合伙人以在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 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 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 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 13.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 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指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 件或許可證明,適用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 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在登 記前須經批準行業的。 15.其他有關文件。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適用本規 范。 【13】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 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 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 書。指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的約定作出的 修改合伙協議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與所申 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 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5.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應提交《外商 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 ◆變更主要經營場所,應提 交變更后的主要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如外 商投資合伙企業遷移,跨原企業登記機關管轄 的,應當向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登記;遷入地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企業 登記機關將登記檔案移送至遷入地登記機關。 ◆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 派代表,應提交新任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委派代 表身份證明復印件。變更執行事務合伙人等登 記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 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如僅變更委派代表,不 變更執行事物合伙人的,無須提交修改后的合 伙協議;新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外國企業、中 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 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合伙企業變更執行事 務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無需修改合伙協議的,不 用提交由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案或 修改后的合伙協議及依據設立登記時合伙協議 的約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協議的決定書。 ◆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全 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該說明應當列明其經營范圍,并說明其中每 個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 名稱及類別。如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 定需要在登記前經批準的,說明批準情況。如 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前置許可 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書復印件。 ◆變更企業類型,如涉及其 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 按相應的提交材料格式規范提交相應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提交相 應證明。合伙企業類型為“普通合伙企業”或 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或者“有限合伙企 業”。 ◆變更合伙人姓名或名稱, 應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即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其姓名(名稱)變更的 證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業姓名(名稱)變 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送我國駐 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 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 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 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 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 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名稱變更應 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 的公證文件。變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登記 事項的,有關申請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 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變更合伙人住所,應提交 合伙人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即法定登記機關 出具的準予住所變更的證明文件。外方合伙人 的境外住所變更證明文件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 公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 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 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 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 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 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 的住所變更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 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變更合伙人承擔責任方式 ,如外國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變更為普通合伙 人的,還應當提交資信證明。承擔責任方式為 “無限責任”或者“特殊普通合伙人責任”或 者“有限責任”。 ◆變更認繳出資數額,應提 交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 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 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 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 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 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此外,如外國合伙人用 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企業取得人民幣利潤 或者企業轉股、清算、減資、先行回收投資所 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幣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外 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 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 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及稅務憑證或者證明。 ◆變更實繳出資數額,應提 交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出資的確認書。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 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 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經全 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提交 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外國普通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 交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變更實繳出資數額決定 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變更實繳出資數額無需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 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 更決定書以及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修正 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變更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如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 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 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 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入伙變更,應提交新合伙 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 明、全體合伙人對新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 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 書。 其中,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 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并提交原件 供核對;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 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 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 國新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 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 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 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 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 出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 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 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新合伙人的主 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 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外國新 合伙人在國內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國內住所證 明,無需公證認證。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 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 伙人協商作價的,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 作價確認書;經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 評估作價的,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 價證明。 如新入伙的外國合伙人為普 通合伙人,還應提交資信證明,即由與該外國 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 證明書。 如受讓原合伙人在合伙企業 中的部分或全部財產份額,還應提交財產轉讓 協議。 ◆退伙變更,應提交全體合 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實繳出資的確認書。 6.其他有關文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 記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 )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變更認繳出資數額、出資 時間、出資方式、承擔責任方式、合伙企業類 型、執行事務合伙人等登記事項的,有關申請 文書的簽名應當經過中國法定公證機構的公證 。 4.變更核準后,應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 執照。 【14】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備案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申請書》。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備案相關事項證明文件。 ◆設立分支機構備案,應提 交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撤銷分支機構備案,提交 分支機構的《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復印件。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提交 分支機構《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分 支機構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 ◆外國合伙人法律文件送達 接受人備案,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 達授權委托書。 ◆清算人(變動)備案,應 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人名單。 ◆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合伙協 議修改備案,應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 議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協議。 ◆聯絡員備案,提交聯絡員 信息表。 4.其他有關文件。 5.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備案適 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 )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15】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 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決 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注銷決定 書。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 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的稅務 、海關納稅手續的情況。 5.刊登清算公告的報刊,應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報紙報樣。 6.在異地設有分支機構的合 伙企業,應當提交其分支機構所在地登記機關 核發的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決定書。 7.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8.其他相關文件。 9.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 記適用本規范。 2.企業屬于被人民法院裁定 破產、被行政機關責令關閉、被吊銷執照或被 撤銷而注銷的情形,還應提交人民法院的破產 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16】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 支機構的決定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 定以及合伙企業協議作出的決定書,決定書的 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4.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派執 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復印件。 5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 用證明。 6.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指 有關前置許可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或許可證明,適用于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 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 目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7.其他有關文件。 8.隸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 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章)。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設立分 支機構適用本規范。 【17】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分支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定 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 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合伙企 業協議作出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與所申請 的事項應當一致。 4.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 明文件。 ◆變更名稱,應提交隸屬合 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章) 。 ◆變更經營場所,應提交變 更后的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變更企業類型,應提交隸 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 章)。如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 申請變更登記,按相應的提交材料格式規范提 交相應的材料。 ◆變更經營范圍,應提交隸 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 章),且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過其隸屬 企業的經營范圍。如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 決定規定分支機構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必須報經 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經營范圍涉 及前置審批的,應提交相關許可的原件或有效 復印件。 ◆變更分支機構負責人,應 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委托書或者依據合伙協 議作出的任免決定及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隸 屬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合伙企業印 章),且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其隸屬 企業的經營期限。 ◆聯絡員備案,提交聯絡員 信息表。 5.其他有關文件。 6.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 構變更登記(備案)適用本規范。 2.同時申請多項變更時,相 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變更核準后,應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 執照。 【18】外商投資合伙企 業分支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 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隸屬企業依法作出的決定 書,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以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 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規定以及合伙企 業協議作出的決定書,決定書的內容與所申請 的事項應當一致。分支機構被依法責令關閉、 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提交行政機關責令關閉 、吊銷營業執照的決定。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5.其他相關文件。 6.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 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 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或 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 構注銷適用本規范。 四、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 營活動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9】外國(地區)企 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開業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 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 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無需提 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 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項目合同。從事合作開發 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 外國(地區)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摘要 )中 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總費用。外國( 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 5.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 開業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 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 (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 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 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外交機構認證 ,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 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應當按照 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 文件。 6.外國(地區)企業的資信 證明。由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 ;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需提交。 7.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 或總經理對負責人的任命書。 8.驗資報告。外國(地區) 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 9.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及 董事會成員名單。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 企業提供。 10.住所(經營場所)合法 使用證明。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外國 (地區) 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 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 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范。 【20】外國(地 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 記(備案)提交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 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及介 紹函。金融、保險類外國(地區)企業毋需提 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 毋需提交批準文件。 4.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 明文件。 ◆變更名稱,提供外國(地 區)企業名稱變更證明。外國(地區)企業的 名稱變更證明應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公證后送我 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其本國與我國沒 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 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由我國駐該第 三國使(領)館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 具的文書,應先在該屬地辦妥公證,再經該國 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 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企業的名稱變更 證明應當按照專項規定或協議依法提供當地公 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變更地址(營業場所), 提供變更后地址(營業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 ◆變更負責人,提供負責人 的任免文件及新任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變更經營范圍,提供新增 項目合同。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無 需提交;從事石油、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 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外國( 地區)企業所提供的新增項目合同(摘要)中 應明確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階段期限及費用總 額。經營范圍中涉及從事石油及礦產資源勘探 開發生產、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經營管 理的外國(地區)企業,項目終止時需提交國 、地稅及海關的清稅證明。 ◆變更經營期限,在中國進 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生產,進入生產期的外國 (地區)企業,提供生產經營活動費用確認函 。 ◆變更資金數額,外國(地 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供驗資報告。 ◆增設分支機構備案,提供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聯絡員變更備案,提交聯 絡員信息表。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外國 (地區) 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 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中國境內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備 案)適用本規范。 2.變更核準后,需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以換領新的營業執照。 【21】外國(地區)企 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注銷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 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項目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 4.清算報告。外國(地區) 金融、保險類企業提交,應包括清算期內已公 告的說明。 5.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6、海關出具的辦理完結證 明。 7、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8.營業執照正、副本。 9.印章。 注: 1.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 《外國 (地區) 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 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中國境內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適 用本規范。 五、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提交 材料規范 【22】外國(地 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 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外國(地區)企業住所證 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指隸屬外 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 具的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主體資 格證明或其他有關營業證明。 4.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 或者組織協議。 5.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 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6.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 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7.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 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和 身份證明。 9.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 使用證明。 10.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 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外國 (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 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外國 (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 效力或另行報批。 11.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申請在 中國境內設立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 營利性活動辦事機構適用本規范。 2.第3至7項的文件應經外國 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 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 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 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 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 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4. 代表機構設立登記,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在 登記機關指定的媒上向社會公告。 【23】外國(地區)企 業常駐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備案)提交材料規 范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 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變更(備案)相關事項證 明文件。 ◆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提供 外國(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 明及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 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 (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 ,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 年以上。 ◆駐在場所變更,提供駐在 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首席代表變更,填寫外國 (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 息表,提供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 代表的身份證明及簡歷。 ◆駐在期限變更,提供外國 (地區)企業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復 印件和資信證明,合法營業證明,由隸屬外國 (地區)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部門出具 ,證明該企業主體資格或其他有關營業存續2 年以上;資信證明應提交同該外國(地區)企 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 原件。 ◆外國(地區)企業名稱、 住所變更。由該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家( 地區)法定登記機關出具的準予名稱、住所變 更的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 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證,并經中華 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 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 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 字人備案,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 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 ◆外國(地區)企業責任形 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備案,提供外國 (地區)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 范圍發生變動的證明文件。 ◆代表備案,填寫外國(地 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 ,提供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證 明及簡歷。 4.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法 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 當取得批準。外國(地區)企業應自批準之日 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逾期申請 變更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應報批準機關 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另行報批。 5.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6.登記證復印件。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 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 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備案)適 用本規范。 2.第3項涉及文件應經外國 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及其有權機構認 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 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 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3.變更核準后,需將登記證 、代表證原件交回,以換領新的登記證、代表 證。 4.代表機構變更,外國(地 區)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 公告。 【24】外國(地區)企 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 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 。 4.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證 明。指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 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5.原批準機關同意注銷的文 件。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7.登記證、代表證。 注: 1.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 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 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 利性活動辦事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 六、其他登記事務相關 材料規范 【25】外商投資的公司 撤銷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商投資的公司撤銷變更 登記申請書(自擬)。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4.原核準登記文件。 5.其他有關文件。 6.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撤銷變更登記核準后,涉 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變更的,還需提交營業執 照正、副本原件,以換領新的營業執照。 2.第5項涉及外資審批事項 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26】內資企業 轉為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提交材料規范 1.《外資公司登記(備案) 申請書》/《非公司外資企業登記(備案)申 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 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4.依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以及企業 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 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 5.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 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6.其他有關文件。 7.營業執照復印件。 注: 1.變更登記同時涉及股東變 更等其他登記事項的,按相應的提交材料規范 提交相關文件。 2.變更核準后,需提交營業 執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記機關換發新的營業 執照。 登記申請文書: 外資企業登記申請文書規范.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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